网站标志
全站搜索
文章正文
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8-28 09:35:28    文字:【】【】【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清理整顿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通告如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手段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在计量装置前盗水的;

       3、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4、采用改装、损坏等手段,使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5、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6、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8、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9、采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水数额1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的具体数额规定执行。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对于为单位实施的盗窃公共供水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处理。

       三、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四、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六、多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八、欢迎广大市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根据追缴水费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者500-10000元的奖励,或按查获案件后追缴水费金额的10%给予奖励。

       市打击盗水办公室举报电话:2050778-3059,3060

2412058, 13803420233,2412109

二○○四年元月月二十日 

摘自2005年5月24日《大同日报》

广告位
脚注信息

Copyright (c) 2015 www.dtwater.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
供水热线:0352—5359666(客服)E-mail:dtzlsgs@126.com  邮编:037006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205号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号:晋ICP备12000737号 公安部备案:14020202000078
统计代码
360
weixi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