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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水价系列问题的思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6-17 14:14:25    文字:【】【】【

        对于城市水业来讲,其产品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必需品特性,更与水资源的制约和环境保护紧密关联,同时自然垄断特性限制了竞争机制的引入。因此,水价的组成、形成机制以及监管方式成为一个难题。笔者从水价的概念、水价的控制、水价与水质等各个方面,对城市水价的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水价的基本内容

        水价构成的沿革在一定程度表征了城市水业成本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城市化初期,水价的内容仅限于城市从自然中取水、净化、输送和排放的成本与收益,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供水价格;当城市污水的排放对自然的影响超出了自然水体的自净能力,水价中加入了污水处理和环境补偿的费用,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当城市就近水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总量需求,远距离调水甚至跨流域调水的成本进入水价,形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当水资源总量稀缺,不能满足“以需定供”的水资源配给方式,水资源开始有价,并且以成本形式进入水价,形成“水资源费”。中国完成这一系列沿革用了不到十年。

       2004年初,国务院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城市水价的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水价的四元组成明显具有不同的属性,产生于不同的背景。因此,需要对不同组成部分给予不同的、可操作的定价目标,也需要为水价的不同组成制定不同的收费形式、使用原则和管理层次。如果我们沿用一般意义上的水价概念,把消费者支付的四元组成部分统称为“水价”,那么,从决定水价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出发,水价可按属性分为资源水价、环境水价和工程水价。我们对应于水资源稀缺而产生的水价称为资源水价;对应于环境修复和补偿而产生的水价称为环境水价;对应于各种工程投资和服务提供的水价称为工程水价。

       目前在中国,水资源费属于资源水价,一般以费的形式收取,标准由政府确定,不需要按照价格进行听证和成本管理,最终进入政府财政。城市供水服务价格以及部分城市具有的引水工程价格,属于工程水价,是以成本和服务为基础水价,也是其中真正属于“价格”的那部分,在公众支付的总价中大约占50%,是目前价格和成本监管的重点。而各种环境补偿性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则属于环境水价,环境水价一般是供水公司代收,之后进入了地方政府财政,严格意义上讲它不是一种价格。在这三种成分中,由于性质的不同,调整方式也不同,只有工程水价才是公众真正能够影响的那一部分。

        二、水价调整控制

       作为供水行业经济管理的核心,水价对不同的关联者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涵义。对于城市政府来说,一方面通过综合考虑社会总体情况对水价调整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希望供水设施投资能够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水价是体现产品(服务)价值的载体,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因此提高水价是他们的追求;对于公众来说,水价直接影响到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支出,为了尽量减少生活开支,降低水价是他们的希望。长期以来,政府、企业、公众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水价的调整持不同的观点,理顺三者关系一直是价格管理中的难题。

       1.自来水价格调整缓慢

        正确协调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关系,清晰划分政府与企业责任体系是水价调整的关键。现实中,虽然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指导,但是供水水价远远没有达到市场和企业的预期。水价调整的很大部分并没有令自来水公司得到真正的收益,而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补贴原水工程,使自来水公司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增加了供水企业与政府的分歧。另外由于要保障低收入群体用水和稳定公众情绪,政府长年不调水价。供水企业虽然承受巨大资金压力,仍然必须完成“政治任务”,与此同时,要提高水质和服务水平更是有心无力,企业运营陷入“低价低质”两难境地。

        2.水价调整程序繁冗

        调价滞后也是影响供水价格的因素之一。水价调整不但受到包括通货膨胀率、CPI、政治因素等多方面的制约,而且往往要求契合“时机”,无形中增加调整障碍和难度。另外,调价程序过于繁冗,调整一次水价时间过长,从审核成本到组织召开听证会,再到当地政府研究,上级政府发改委部门审批,调研发现,水价调整时间普遍超过一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往往完成一次调价,新的水价已经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新的调价又已开始。

       三、水价与水质

      1.水质现状

        水质是供水服务的核心,但是目前的状况是企业因为缺乏资金无力解决水质问题;公众因为不知情而忽略水质问题。但是实际的水质保障情况是怎样呢?2007年7月,国家正式执行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新标准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由原来的35项指标提高为106项指标,这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水质标准,其中增加了很多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控制指标,因为近年来日益加剧的水环境污染已经将众多的有机污染物带入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自来水中。有关部门的调查则显示,目前我国90%以上城镇水域受到污染,大中城市自来水的源水合格率只有约70%,中小城市水源合格率则更低。源水污染问题已经对用水造成巨大威胁,而目前自来水企业的经营情况更加令人担忧。一是自来水厂的工艺设计,目前我国自来水厂的工艺设计绝大部分是以原来合格的源水水质以及35项水质标准为基础的,面对被污染的源水和新的水质标准,陈旧的工艺系统难以达到要求;二是自来水厂水质检测设备及检测水平,尽管国家已经将饮用水水质标准提高到106项指标,并且要求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但是目前国内只有省会城市和个别计划单列市可以做到。三是即使出水厂的水质达到了标准要求,而供水系统中陈旧的管网却难以保障到户水龙头的出水水质,目前我国的供水水质测定都是以水厂的出水水质,而入户水龙头的水质状况却无人得知。由此可见,我国的供水系统要实现新的水质标准尚有较大差距,而供水行业的投资不足以及长期成本倒挂的水价体系使得自来水生产企业已经丧失了水厂工艺升级和老化管网改造的能力。

        2.水价偏低是普遍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供水服务基本处于一种“福利型”价格水平,水价一直低于运营成本所需,尤其是水源污染、水资源费上涨、水质标准提高之后,供水的生产和运营成本日益增高。因为长期低廉的水价,致使供水生产企业只能维系最基本的“福利型”供水服务,无力顾及水质的提高,从而导致供水行业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在居民日常必需的水电热消费中,用水的消费支出是最低的,而水却又是与健康最贴近的。一般国际上认为用水消费支出占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是合理的,而我国的用水消费支出不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以我市为例,2008、2009年我市居民平均用水量分别为21.41立方米/人和16.9立方米/人,2008、200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3758.2元和14585.1元,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6%和0.27%。在我市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水费支出占的比重最小,低于电、暖、通信、有线、燃气等各种费用的支出。

       四、合理调整水价有助于提高水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公众健康,全面提高水务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共同的目标。我国已做出相关规划,要求提高供水水质和覆盖率,提高污水处理普及率,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同时也对污泥处理提出了要求。这必然会带来工程成本和基本服务成本的提高,必须要有足够持续的资金支持。一方面由于供水的公共服务属性,政府在供水行业的投资发展中有重要而且不可取代的责任,但是目前以及将来一段时期,除企业之外,用于直接改善供水水质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非常少。另一方面,水价如果能够满足供水生产的水质保障的运营成本,那么也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改善水质,这需要消费者的支出。

       作为消费者,我们会期望水务服务能够“高质低价”。如果政府给予足够的补贴,确实能够实现高质低价,但是对于资源性行业来说,“高质低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也会造成国内资源的不合理透支。另一方面,水务服务属于地方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在中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之下,资金集中在中央,地方财政捉襟见肘,难以支撑服务提高的大部分投资,而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并不通畅。因此,不难理解中国水务服务的归宿会在“高质合理价”,当然提高水价的同时,需要考虑对弱势人群的补贴机制。因此合理提高水价,是确保供水行业持续运营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的基础。

        城市水业是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水价是调整水循环各个环节的重要因素,也是调节水量、影响水质、促进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对于促进和保障水业发展,改善水质服务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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