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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水资源费征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8-03-06 15:57:51    文字:【】【】【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特殊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当然就更谈不上什么社会文明和发展了。据第四届世界水资源论坛公布的资料显示,目前全球有11亿人缺水,26亿人无法保证用上安全卫生的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节流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以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节约用水是我们的当务之急,而调整用水价格,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则是一项重要举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水价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完整的水价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其中,资源水价是水价组成中最重要的、最活跃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我省水资源费在上世纪80年代仅为每立方米0.05~0.06元,上世纪90年代初调整为0.10~0.12元,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0.50~0.60元的水价,这在全国也是最低的。而作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大同市,过去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小、标准低,只征收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部分,取用地表水则从未征收过水资源费。过去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在2004年7月制定的,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超采区和非超采区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6元和0.5元。对于一个严重缺水的省份和城市来说,这些水价都不能体现“水以缺为贵”的市场经济规律,更不利于节约用水。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限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保障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省政府于2007年9月1日起再次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并对高污染、高耗水等限制类工业企业和淘汰类企业加收1倍至3倍的水资源费,而对于农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则暂缓征收。
   此次调整最大的特点是范围扩大,标准提高。范围由原来的自备水源扩大到包括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在内的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标准为:自备水源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元和0.5元提高到0.5元和1元,地下水超采区由0.6元提高到1.2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25元和0.5元,地下水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6元;采矿排水非超采区和超采区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12元和0.14元;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水力发电用水按发电量每千瓦时分别征收0.01元和0.005元水资源费。
       对洗浴、洗车等特殊行业取用地下水按自备水源标准加1倍征收;对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按自备水源标准减半征收;对全市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1倍征收,对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3倍征收。
       超定额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超出定额不足20%的,按原标准1倍征收;超出定额在20%以上,不足40%的,按原标准2倍征收;超出定额40%以上,不足60%的,按原标准3倍征收;超出定额60%以上的,按原标准4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此次调整后,凡直接从全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以下5种情况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此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的取水量,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但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有效利用合理保护水资源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摘自《大同日报》2008年3月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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